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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名称的规定和限制

发布时间:2023-09-09 02:13:29

深圳企业名称的规定和限制

在深圳注册公司时,企业名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项,因为它的选取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品牌、发展等多个方面。为了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企业信息公开透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名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一、命名规则

1.名称中必须包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不能使用其他企业形式的字样。

2.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违法、违规、不良的含义。例如不能包含“国家”、“全国”、“总局”、“全国第一”等字样。

3.名称不能使用国家保护的标识、商标、标志、著名名称等;不能直接使用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等类型的组织名称。

4.名称不能包含区域、地域性的名称,例如“深圳”、“华南”等。

5.名称中不能包含特定行业、机构、职业的专用名称;不能模糊、混淆他人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6.名称应遵守社会道德、文化习俗和语言习惯,不能含有丑陋、恶劣、淫秽、招摇、迷信等不良因素。

二、命名限制

1.重复名称限制:新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已经登记在案的企业名称区别明显,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

2.禁用名称限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一些企业名称做出了禁用限制,例如:

(1)政治性或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革命、民族分裂等不良因素的名称;

(2)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和风俗禁忌,以及损害他人权益、名誉等的名称;

(3)模仿、抄袭、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名称;

(4)包含“中国”、“中华”、“国度”、“全国”等字样,容易误导大众。

在注册企业时,应注意以上规定和限制,选取一个合法的、符合规范的、富有特色的企业名称,有利于公司的品牌建设和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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