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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注册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31 05:12:31

深圳外资注册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今天深圳安家保财务代办小编将免费提供专业建议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深圳注册公司核名所需条件,在核名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不允许使用已经存在的词语,比如说不能是繁体字、阿拉伯数字、繁体字、英文以及一些特殊符号等。

2.不得使用已注册的名称,比如“ Group”,“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

3.不得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4.不能使用带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7.公司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8.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9.不能使用繁体字、阿拉伯数字等。

10.如果是字号,那是不允许的。

(二)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可以下列情形: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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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逗中国地、逗中华地、逗中华地、逗全国地、逗国家地、逗国家地、逗国际地等;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名称;

(三)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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