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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积分要求及所需材料详解(深圳积分入户政策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5 03:13:18

深圳入户积分要求及所需材料详解(深圳积分入户政策最新解读)入户深圳所需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申请人个人信用查询报告(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样板及个人信用记录查询指南附后)。

5.拟入户地依据材料(详见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申请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申请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申请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6.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7.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9.随迁子女属于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10.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1.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2.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3.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4.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15.办理出生登记和随迁子女户口没有什么区别,孩子的户口随父随母都可以,有两种选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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