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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2 15:52:55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医院原始出生记录、医疗机构或诊断证明等资料。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另一方及其母亲落户。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婴儿母亲所在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婴儿母亲户口簿到父亲或母亲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新生儿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一)须为1990年1月1日(含当天)以后出生;(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1、尚未取得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居民身份证;2、尚未取得合法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3、属境外出生的,需提供监护人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属港澳地区出生的,还需提供市局业务科签发的《同意受理通知书》和婴儿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4、属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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