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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公安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3-05-11 12:21:27

深圳注册公司公安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等。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删除前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删除《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在申请知识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在本条第(一)项中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均为中文。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优先权优先权的顺序提交中文译本。

(4)《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栏填写“申请人章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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